全國工商聯辦公廳關于印發 《2025年商會調解“強基層、促規范、解糾紛”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全國工商聯各直屬商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商會在化解涉企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服務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全國工商聯制定了《2025年商會調解“強基層、促規范、解糾紛”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進展情況及時報全國工商聯法律服務部。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辦公廳
2025年2月14日
2025年商會調解
“強基層、促規范、解糾紛”行動方案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開展2025年商會調解“強基層、促規范、解糾紛”行動,進一步夯實商會調解基層基礎,提升標準規范,推動實質解紛,有效發揮商會在化解涉企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為促進“兩個健康”做出更大貢獻。
一、推進“強基層”,不斷夯實基礎力量
1.建強商會調解組織網絡。推動更多基層工商聯及所屬行業商會、鄉鎮(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以及有條件的民營企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確保商會調解發展與商會建設同步推進,商會調解組織數量有序提升。支持有條件的工商聯或商會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機構。支持已成立的商會調解組織按需在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和市場、展會等場所設立派駐調解室或工作站。省級以下工商聯重點培育若干在本區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會調解組織,支持商貿物流、工業制造、金融投資、知識產權、平臺經濟等行業領域的商會設立調解組織,鼓勵“走出去”企業較多地區的工商聯和商會培育發展涉外商會調解組織。
2.壯大商會調解人才隊伍。擴大商會調解員選任渠道,注重選聘公道正派、熱心商會調解工作、具有較高法律和政策水平的各類專業人士擔任專兼職調解員。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家擔任調解員。擔任調解員的商會班子成員要主動“亮身份、做表率”,積極參與涉企糾紛調處化解。全國工商聯擇優組建商會調解專家庫,各地根據需求分級分類建立培訓師資和調解員共享庫,為商會調解高質量發展提供專業指導和人才支撐。加強對工作突出的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表揚激勵和宣傳,不斷增強職業榮譽感、自豪感。重視培養商會調解辦案秘書,提升輔助辦案能力。
3.提升調解業務能力。全國工商聯持續舉辦商會調解交流活動,各地工商聯分層級開展商會調解工作會議、培訓和交流活動,通過專家授課、以會代訓、研討交流、實地考察、案例評析、網絡課堂等多種形式,開展調解組織負責人、調解員、辦案秘書的分類培訓,積極用好當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培訓資源,不斷提升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全國工商聯持續開展“百佳商會調解典型案例”征集評選活動,擇優推薦優秀商會調解案例參選多元解紛案例庫、勞動爭議調解典型案例,更好發揮案例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加強信息化支撐。依托“網上工商聯”建設,加快升級商會調解平臺功能,優化管理權限和平臺對接,上線簡易案件臺賬、案件統計、調解資源統計等功能模塊。推動地方工商聯將本地區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全部入駐商會調解平臺,利用平臺自主收案功能化解糾紛,做好自收案件管理。支持地方工商聯依托商會調解平臺開展數據分析和案件類型化分析,加強涉企糾紛的監測研判。加強商會調解平臺與地方工商聯已有調解平臺信息共享、數據互通。
二、落實“促規范”,努力提升工作質效
1.加強組織規范建設。指導新設立的商會調解組織按照有組織架構、有人員隊伍、有工作場所、有程序規則、有檔案臺賬、有保障支持的“六有”標準規范化組建,引導已建立的商會調解組織進一步建立科學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內部管理制度。支持基層商會通過商會會費、社會捐贈資助、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加強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積極爭取“以案定補”等補貼補助,推動將商會調解納入各地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2.健全工作制度規則。指導商會調解組織建立規范的調解流程、調解規則,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人員及紀律要求等進行公開公示。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制定和發布一批操作性和示范性強的商會調解團體標準、工作標準和示范指引。
3.強化人員隊伍管理。商會調解組織要建立健全調解員、辦案秘書的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動態調整商會調解員名冊并及時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有條件的商會調解組織可以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調解行業自律組織的指導下,探索建立商會調解員等級評價制度和職業晉升機制。
三、強化“解糾紛”,助力高質量發展
1.做實涉企糾紛預防化解。商會要積極向會員企業宣傳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和合共贏經營理念,加強行業自律,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和生效裁判。區域性、行業性商會要注重通過普法宣傳、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主動開展區域和行業內涉企糾紛預防化解,幫助企業預防各類經營風險。商會調解組織要在服務企業過程中,主動排查涉企糾紛,引導會員企業優先選擇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2.加強重點領域糾紛實質化解。金融、建筑、物業、房地產、互聯網、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商會要積極發揮行業影響力,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強化源頭治理,預防和減少行業內糾紛。平臺經濟活躍、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較多的地區或行業,商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積極參與當地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聯合調解工作模式。
3.協同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主動融入黨委政府主導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支持商會調解組織入駐“一站式”綜治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法律服務中心,協力做好民營經濟領域多元解紛工作。積極參與“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支持幫助更多商會調解組織、調解員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積極做好人民法院委托案件受理、調解和司法確認,引導當事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指導商會調解組織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商事仲裁機構對接,建立健全爭議案件的調裁銜接機制。
各級工商聯要持續加強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的溝通聯系,積極構建民營經濟領域多元解紛工作新格局。要加強對所屬商會調解組織的指導、引導和服務,引導所屬商會和調解組織積極加入到本次行動中,及時調研總結行動中工作突出商會調解組織的典型經驗做法,持續加大對商會調解工作的宣傳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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