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章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1960年2月19日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各類工商業者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
第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領導工商業者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政策法令;
(二)團結教育工商業者在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工作中繼續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三)代表工商業者的合法利益;反映工商業者的意見和要求,并發揮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
(四)組織工商業者進行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
(五)鼓勵和推動工商業者向工人階級學習;發揮技術專長和經營才能,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競賽,搞好生產經營和公私共事關系;
(六)加強與世界各國工商業者的友好往來,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經濟交流和世界和平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按照國家的行政區劃,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縣設市、縣工商業聯合會。
第四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受同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國營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公私合營企業全國總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構,市、縣及相當于縣一級的機構,都可以分別參加同級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二)手工業者和攤販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三)凡在國營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合作商店和其他企業等機構工作的原來的私營工商業者,和公私合營企業在職與不在職的私方人員,都可以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對工商界有密切聯系的或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以被邀請參加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市、縣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都是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也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批評與反映意見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會員福利事業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方。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第九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系統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縣工商業聯合會。
第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
(二)聽取、審查和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議決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修改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權力。
第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縣設主任秘書或秘書)一人。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執行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同時是常務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并領導會務。
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日常會務,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設立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由執行委員會聘任副秘書長一人或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執行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過執行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或者常務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常務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經過常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或主任委員的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該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都必須有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會員選舉或推選產生。此外,還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必要時,可以召開代表會議,討論和通過有關的重大問題。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會議,由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
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在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大、中城市,可以根據需要按行政區劃設立區工商業聯合會(或區辦事處)和市轄縣工商業聯合會。區和市轄縣工商業聯合會是市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的一級組織。
第二十四條 在直轄市和市工商業聯合會下,可以根據需要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在國營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合作商店、公私合營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中設立工商小組。
第二十六條 縣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在工商業者較多的集鎮設立工商業聯合會分會;分會是縣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的一級組織。在工商業者不多的地區,可以設立工商小組。
第二十七條 攤販可以按市、區、集鎮或市場,組織攤販聯合會或攤販小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依照本章程另行制訂組織簡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報請國務院備案后施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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