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章程
中 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華全國工商業 聯合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工商界組織的人民團體,主要由工商界的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所組成。
第二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任務是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執行我國新時期的總任務,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
(一)教育會員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
(二)推動、鼓勵會員各盡所能,獻計獻策,充分發揮生產技術專長和經營管理才能,為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三)推動、鼓勵會員為臺灣歸回祖國,統一祖國的大業貢獻力量;
(四)組織、推動會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和經濟理論知識,結合生產和工作實踐,繼續進行思想改造;
(五)關心會員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代表他們的合法利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六)推動、鼓勵會員加強同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國外僑胞的聯系,為實現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
(七)貫徹執行我國的革命外交路線和政策,加強與世界各國工商界人士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經濟交流,參加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的國際統一戰線的活動。
第三條 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省會、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的市設市工商業聯合會;其他某些中等城市也可設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符合本章程第一條規定者,都可以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與工商界有聯系的單位和人士,可以被邀請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工商業聯合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組織及其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與反映意見;
(三)參加工商業聯合會活動;
(四)享受工商業聯合會舉辦的福利事業。
第六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系統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工商業聯合會。
第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查和通過工作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議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權力。
第十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一人,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設立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由常務委員會選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都必須有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決議。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選舉或協商推行選產生。此外,還可以采取特邀方式。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八條 直轄市和市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按地區、行業、企業設立相應的基層組織。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國務院備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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