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章程
中 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1993年10月16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 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工商業界組織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
第二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榮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各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團結工商業界,發揮本會的優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個橋梁,其主要任務與職能是:
(一)參政議政,參與國家事務和經濟、社會重大決策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做好代表性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訂提出建議并協助貫徹執行;
(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骨干分子隊伍;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梁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四)為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五)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改進財務、納稅等工作;
(六)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系,為會員和民間企業調解經濟糾紛;
(八)增進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辦好會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五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工商業聯合會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漢區、直轄市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自治州)設市(自治州)工商業聯合會;縣(自治縣、旗、自治旗)設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工商業聯合會。
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區工商業聯合會;設區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區工商業聯合會或區辦事處;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地區(盟)辦事處;縣、區工商業聯合會可設鄉(鎮)分會或鄉(鎮)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也是中國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也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區民間商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私營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國有企業及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等。吸收企業會員的重點是私營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部分鄉鎮企業,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有關企業。
與工商業聯合會有歷史聯系、業務聯系的中小型國有企業,可以參加為企業會員。
(二)團體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協會、民間企業家公會、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鄉鎮企業協會、臺胞投資企業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外商公會、民間同業公會、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系的社會經濟團體等。
(三)個人會員包括原工商業者、工商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個體工商戶的代表性人士。
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人參加或被
邀請為個人會員。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九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第十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上下級之間是指導關系。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會務。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和區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工商關協商推選產生,并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國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后,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秘書長在主席、副主席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不設秘書長的地方,設主任秘書或秘書。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和咨議。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需要設榮譽職務。
以上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推選;必要時,可由常務委員會推選,報執行委員會追認。
第二十條 設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會長會議決定,聘請特約顧問。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區工商業聯合會把會員組織起來,建立同業公會、同行業委員會、同行業小組、地區小組或地區與同行業相結合的小組等,作為基層組織,開展活動。對有條件的行業,如有需要和可能,經當地政府批準,可組建同業公會,接受當地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依法進行活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設置,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是當地各類工商業者組織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政府管理企業的一個助手。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可吸收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種經濟成分為會員,為經濟特區的經濟發展、對外開放服務。
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本章程規定和國家政策的精神,結合經濟特區的實際,制訂組織章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報請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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